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精神,以及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办发〔2008〕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08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试科目、指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自治区人事厅和财政厅共同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考试评审的组织工作。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人事、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评审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申报范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会计工作且持有经财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及报名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考试报名工作及全区考试报名资料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8年6月10日至6月30日进行。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考评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工作年限、学历年限以及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底。论文和业绩成果计算时间截止到2008年5月。
(四)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和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五)考试时间为2008年9月7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考点设在呼和浩特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六)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将根据我区高级会计师考试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我区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七)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所需的资料包括: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审核签章、负责人签名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一式两份,本人学历证书、中级会计师证书、居民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原件与复印件和近期同一底片的1寸免冠照片3张。

